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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电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丰顺县电声行业协会(简称县电声行协)。
     第二条 县电声行协是由县电声行业各公司(工厂)自愿参加的一个社会性群众团体组织。会址设在丰顺县城。
     第三条 县电声行协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组织全体会员及企业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电声行业政策,推动科技进步、不断开发新产品;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尤其开拓国际市场;推行现代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创造电声品牌,扩大丰顺电声知名度;加强行业交流,共同发展壮大;努力把丰顺县电声行业培育成为工业龙头和丰顺县国民经济支柱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县电声行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各部门有关电声行业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协同政府部门开展创优、创名牌和优秀新产品评选活动;协同政府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协同政府做好实施管理。
     三、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各种基础和业务方面的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四、不定期总结交流电声方面的经验,不定期出版专刊,向会员单位推荐有关电声行业的各种信息。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自身难于解决的问题。
     六、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电声行业方面的政策和建议。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增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互交流。增强电声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联谊。
     十、负责发展会员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县范围各类型电声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取协会定购的刊物、资料和参加本协会组
     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创优和名牌产品、新产品及各种有关奖项;
     四、优先享受有关政策的扶持;
     五、有提请协会帮助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条 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份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人和有关权威人士作为协会的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县电声行业协会理事会会长设若干人,凡上交税金达 50 万元以上者为会长。以后每年上交税金超 50 万者自然递补为会长。其中轮值执行会长一人,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县电声行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县电声行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县电声行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开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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